关于刑罚执行机关阳春监狱提请的对莫汉就等146名罪犯减刑、假释案件,本院已审理终结,并已依法送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的规定,现将裁定结果予以公示。具体裁定结果以刑事裁定书为准。公示期限为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9日。如对本院裁定结果有异议,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。反馈方式为: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本院审判监督庭或投寄到本院(地址:阳江市东风三路145号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,邮编529500)。
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
2023年5月15日